申请人:黄清
委托代理人:郑州尚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00737号“HoL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898567号“holo c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56549号“HON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第19307224号“HOLOCOCO”已经获准注册,并未与引证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准予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其它商标注册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oLoco”与引证商标一“holo cow”及引证商标二中的字母“HONO CO”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它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