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沙涓时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67713号“sandri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自问世以来,已经有很多的媒体采访和宣传,且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905201号“沙河高尔夫球会 Sand River Golf Club”商标、第6750257号图形商标、第10208584号“穗丛羊及图”商标、第2020997号图形商标、第3330642号“La new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理完成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关于郭秀玲女士及其SAND RIVER品牌宣传报道、申请人官网信息、引证商标二、三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构图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英文字母组合“sandriver”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英文字母组合“Sand River Golf Club”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水服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针织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