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珠江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嘉誉弘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06541号“珠江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42906号“珠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84267号“珠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珠江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组合“珠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