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54408号“陈皮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陈皮人家 25054408

阅读:73490 2018-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陈皮人家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54408号“陈皮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867100号“陈皮仁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待复审阶段,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以后再审理本案。二、申…

  申请人:广东陈皮人家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54408号“陈皮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867100号“陈皮仁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待复审阶段,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以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三、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人家”相关解释、申请人对“陈皮人家”商标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分割申请,将引证商标一分割为两件,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即第24867100A号“陈皮仁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异议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由引证商标一分割而来,本案将引证商标二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陈皮人家”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汉字组合“陈皮仁家”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皮、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熏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陈皮人家”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熏肉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二的区别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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