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美今宠物用品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信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38808号“Bio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2716038号“碧诗琳BIS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有所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