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红兴城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51426号“红兴诚达HONG XING CHENG 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05613号商标、第17116835号商标、第4944918号商标、第12844497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