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国萨芬•戴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34037号“萨芬戴198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188469号商标、第19648490号商标、第24511575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