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商信知识产权中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96270号“冰果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可以起到区分作用。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09391号“冰果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用在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