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尊古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牛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87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645841号图形商标、第7104533号“阳光爱晚情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宣传活动、礼品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助餐馆、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