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综保通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9495号“苏满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212497号“苏满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际铁路货运班列运行情况汇报;申请人企业宣传推广和、宣传手册以及证书图片;申请人建立官方网站以及相关新闻、视频材料证据;申请人对上述报道的相关新闻材料;申请人进行上述宣传材料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我委无效宣告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苏满欧”与引证商标文字“苏满欧”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货运、铁路运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