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1794号“1436 Superfine Baby Cashme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误认。申请人放弃“Superfine Baby Cashmere”的专用权。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的解释;
2、1436产品所获荣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1436 Superfine Baby Cashmere”及图形组成,其中“Superfine Baby Cashmere”可译为“极好的婴儿山羊绒”,指定使用在纺织织物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