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福农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83716号“福农庄稼医院FU NONG ZHUANG JIA YI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福建省福农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