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578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957808

阅读:91702 2018-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新工场(北京)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108344号《关于第229578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1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申请人:创新工场(北京)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108344号《关于第229578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1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申请商标与第5876463号“ideam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该认定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书为依据,在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0094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诉讼期间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该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4452556号“GODLA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复审期间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9578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9578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9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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