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属开曼群岛商玩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94348号“玩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726135号“玩美网WANMEI4U.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仅保留对“软件运营服务(SaaS)”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以及第22437003号“玩美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软件运营服务简介;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相关信息;相关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除“软件运营服务(SaaS)”以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