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特新技术应用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06107号《关于第19581171号“ante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可知第4758227号“AN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诉讼期间,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