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纪利保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40014号“SPACEC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357549号“COOL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50663号“酷佩斯COOL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设计理念等方面可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