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贝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翼胜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5118573号“UK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088802号“金卡U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59345号“U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59393号“U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12012号“U-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状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电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磁性身份识别卡、电门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委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