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80352号“羚锐小羚羊LINGRUI ANTELO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296886号图形商标、第8296836号图形商标、第8523682号图形商标、第8296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