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建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致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荣仁
申请人因第7977058号“建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5548号决定,于2018年3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4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建盟”商标系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已久的品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相关服务上的有效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建盟微博网址及微博页面截图、建盟人才网站网址及网页截图、建盟网站二维码;2、申请人与上海世纪互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IP网址及互联网整机租赁协议》、品质保证书、安装确认书、委托操作授权书、补充协议、相关租赁服务费增值税发票;3、申请人与艾奕康咨询(深圳)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移动互联网运营及营销协议》及相关咨询服务费增值税发票、与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盟人才网服务合同、与帕金斯维尔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微博、微信推广服务合同及相关发票;4、申请人运营的《建筑中国周刊》网站首页、申请人协办的相关活动彩页。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2月21日在第42类节能领域的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节能领域的咨询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建盟微博网址、建盟人才网站网址及网页截图、建盟网站二维码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建盟微博页面截图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3申请人与艾奕康咨询(深圳)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移动互联网运营及营销协议》及相关咨询服务费增值税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核定使用的节能领域的咨询等服务;与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盟人才网服务合同等合同及合作协议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核定使用服务,且缺乏相关发票与之佐证,不能证明相关合同及协议已实际履行;相关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核定使用的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