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人员认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55090号“ASME PERSONNEL CERTIFI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商标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9类上第11277877号“ASME”商标、第G1183443号“ASME”商标、第G1183804号“ASME SETTING THE STANDARD及图”商标、第G1184528号“AS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第16类上第1560807号“ASME及图”商标、第G1183443号“ASME”商标、第G1183804号“ASME SETTING THE STANDARD及图”商标、第G1184528号“AS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八)、第41类上第G1183443号“ASME”商标、第G1183804号“ASME SETTING THE STANDARD及图”商标、第G1184528号“AS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九至十一)、第42类上第G1183443号“ASME”商标、第G1183804号“ASME SETTING THE STANDARD及图”商标、第G1184528号“ASME”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构成近似的决定。引证商标二至十四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申请注册同意书中文翻译件及公证认证原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同意书》及公证、认证原件。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冲突的“非医用激光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不再评述。
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工程、技术及科学领域的电子书、杂志、期刊、印制的规范、手册、书籍、学术论文、报纸、小册子、以及时事通讯);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存储在数字媒介上的多媒体软件(涉及工程、技术、及科学领域的教育课程、培训班、研讨会、大会、专题讨论会、以及培训);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涉及工程、技术、以及科学领域的教育课程、培训班、研讨会、大会、专题研讨会、以及培训);USB闪存驱动器;计算机触控笔”商品及第16、41、42类商品和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工程、技术及科学领域的电子书、杂志、期刊、印制的规范、手册、书籍、学术论文、报纸、小册子、以及时事通讯);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存储在数字媒介上的多媒体软件(涉及工程、技术、及科学领域的教育课程、培训班、研讨会、大会、专题讨论会、以及培训);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涉及工程、技术、以及科学领域的教育课程、培训班、研讨会、大会、专题研讨会、以及培训);USB闪存驱动器;计算机触控笔”商品及第16、41、42类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非医用激光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