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苗本草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11959号“苗本草MIAO HERBAL MEDICINE MH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676528号“苗本草生物制药MIAO BENCAO BIO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第5844966号“苗原本草”商标、第16255407号“苗赐本草”商标(第5类)、第16255407号“苗赐本草”商标(第30类)、第14429924号“MHM HEALTHCARE”商标、第18747122号“美粒萌MHM”商标、第20058486号“草学医世MHM medical herb medic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苗本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认读文字“苗本草”、“苗原本草”、“苗赐本草”在文字构成和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