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隧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4479号“环球万达HUANQIU W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00322号“环球通达”商标、第1909709号“万达及图”商标、第21077865号“万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存在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企业宣传册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水龙头、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环球万达”、拉丁字母组合“HUANQIU WANDA”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环球万达”与引证商标一“环球通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万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