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隧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4480号“环球万达HUANQIU W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09311号“万达WANDA”商标、第18798872号“万达”商标、第4966398号“万达”商标、第4966385号“万达”商标、第5608822号“万达WAND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存在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企业宣传册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理石、水泥、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大理石、非金属门、涂层(建筑材料)、水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环球万达”、拉丁字母组合“HUANQIU WANDA”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环球万达”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及引证商标一、五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万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