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岭市好旺仔鞋厂
委托代理人: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78538号“漫迪乔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36687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漫迪乔克”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