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31611号“88会员Alibaba MEMBERSH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第121276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声明》,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有一定差异,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939394号“八八及图”商标、第22633760号“88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 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