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陆周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52371号“ENSURE 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73607号“ENS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76827号“彩虹卫士GUARD 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76826号“GUARD RAINB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79557号“GUARD RAINB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ENSURE”与引证商标一文字“ENSURE”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抗菌剂、细菌抑制剂、杀真菌剂、灭菌剂、杀菌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营养药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厕所除臭剂、空气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