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66406号“悦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2410800号“万家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商标局引证的第7561371号“悦万家 YUEWA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石艳,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