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四季童话美术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锐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66929号“四季童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在“学校(教育)、培训、教育、幼儿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五项服务上申请复审,在其余服务上放弃复审。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57914号“四季童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部分撤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792803号“四季童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部分驳回,故以上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74309号“四季童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书籍出版、电视文娱节目、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游乐园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以上四项服务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复审范围仅限于学校(教育)、培训、教育、幼儿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现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四季童话”,与引证商标二“四季童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