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37402号“BUTTERBE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503547号“BUTTER B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宣传、获奖资料;
2、商标转让资料、许可生产和销售商品资料;
3、宣誓书和行政裁定、司法判决文件;
4、商标介绍资料及网络报道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BUTTERBEER”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BUTTER BE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