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浦南国乳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52723号“南国乳业 贵在自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442880号“南国料理”商标、第3887011号“南国”商标、第7874913号“南国”商标、第13478111号“南国”商标、第5083647号“南国园及图”商标、第11053778号“上海 小南国 SHANGHAI M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五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南国商标网页截图;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获荣誉证明;申请人产品图片;申请商标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9月27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应诉程序中;引证商标五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豆奶粉、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蛋白质牛奶、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牛奶制品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南国乳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南国”、与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小南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