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28829号“Bitz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68849号“BIT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委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复审决定在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金属合页、五金器具、铜焊金属焊条、金属焊条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911546号“比特尔制冷 Bi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决定均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