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耐斯特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28343号“HAL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局引证的第7508755号“Hai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08756号“Hai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原件。
我委认为,商标权为私权,在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可以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排列顺序上略有区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相关商标与其商标共存。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