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伦穆瑞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52725号“karen murr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5606491号“karen murr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06492号“karen murr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02518号“凯伦·穆雷尔karen murr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将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7543929号“Karen murr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唇膏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aren murrell”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四“karen murrell”文字,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karen murrell”文字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