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宫丽彦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55447号“果木猪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33766号“果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04197号“木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饭店、休养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汉字有从左到右或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因此,引证商标二“木果”文字可认读为“果木”,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