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UR-UND VERKEHRSVEREIN ST.MORITZ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4688号“SNOWPOLO WORLD CUP St.Morit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NOWPOLO WORLD CUP St.Moritz圣莫里茨雪地马球世界杯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雪地马球赛事,在中国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一直是“SNOWPOLO WORLD CUP St.Moritz”相关商标的所有人,并将商标许可给Evviva Polo St.Moritz AG使用,Evviva Polo St.Moritz AG为圣莫里茨雪地马球世界杯的组织方,其已出具相关声明,对于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没有异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SNOWPOLO WORLD CUP”文字含义为雪地马球世界杯,以此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