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达莱克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41219号“Veggies 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其他含义,并未直接标明商品的消费对象等特点,不会误导消费者。申请商标与第25481289号“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一定显著性,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Veggies”可译为素食者,将其指定使用在营养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消费对象等特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及品质等特点造成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