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顺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46637号“睿贝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2243925号“贝睿儿”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74033号决定在肉松等商品上予以驳回。
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鱼松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