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州承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友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02532号“承鷹傳道 CHENG YING CHUAN 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其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荣誉证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