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莱德易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李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30476号“LAIDI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353170号图形商标有显著识别外文“LAIDIYI”加以区分,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