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河市宏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06163号“嘉颢教育JIAHAO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455756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