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61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848172号“成州九源CHEGNZHOUJIUYUAN及图”商标、第5536219号“喜夫农XIFUNONG及图”商标在视觉效果、构图元素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