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洲朱亭古镇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67026号“朱亭古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087752“朱砂古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仅仅表明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引证商标同样是一个景点的名称却被核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朱亭古镇”与引证商标“朱砂古镇”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朱亭古镇”为湖南株洲的旅游景点,作为商标使用在安排游览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获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