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三睿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59187号“MD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305832号“M.House”商标、第6152377号“唛好MYHOUSE及图”商标、第15362975号“迈思豪室MS HOUSE.C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类似注册成功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的具体信息查询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md hous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M.House”、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外文“myhouse”、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外文“MS.HOUS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