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亳州市万里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28393号“皖粮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128142号“皖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07174号“红墕醇HONGYAN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皖粮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皖粮”,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烧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