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江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02919号“古绣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036980号“古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仓库照片和产品照片、销售清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古绣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古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