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首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04088号“货款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内涵,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成功注册的系列商标信息查询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贷款猫”组成,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的情形及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