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志丰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65138号“江湖小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区别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489376号“江湖建材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江湖小漆”与引证商标“江湖建材联盟”均为印刷体纯文字商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江湖”,且申请商标中文字“小漆”及引证商标中文字“建材联盟”使用在其指定的“油漆”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