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极客健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付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22001号“天下好货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816929号“品道天下及图”商标、第24134054号“慧泽情天下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便于识别,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天下好货商城”构成,该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