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美旗集成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庄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26254号“CI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第7182670号、第7182671号“Git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被相关消费者熟知,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CITI”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字母组合“Giti”字母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化妆用具、家养宠物用笼子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化妆用具、家庭宠物用笼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庭宠物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