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一生国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27219号“一生国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272019号“一生鞋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国学”二字,“国学”又称“汉学”或“中国学”,泛指传统的中华文化与学术,将该文字作为商标组成的部分使用在电视广告、市场营销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